合肥市《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主要从主体资格、持续经营能力、财务与会计、独立性、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首发上市条件进行了规定。
以下通过对上述三项首发管理办法的相互对照,将分别在科创板、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进行梳理和比较。
主板(中小板)规定并列举了拟IPO企业不得出现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创业板则要求拟IPO企业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拟IPO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相较其他板块,科创板并不强调持续盈利能力,主要关注持续经营能力,强调拟IPO企业不得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以上为合肥市科创板与其他市场板块发行条件的比较内容。合肥市科创板申请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专业导师解疑答惑。
